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121财保91号
申请人:五莲县永昌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五莲县县城莲山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165885206Y。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五莲县街头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五莲县街头镇人民政府驻地街头镇山海路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1121004429576M。
申请人五莲县永昌建筑有限公司2023年11月3日向日照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五莲县街头镇人民政府名下存款47万元。申请人以大家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五莲县街头镇人民政府在日照银行五莲支行1018××××0001账户存款3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五莲县街头镇人民政府在日照银行街头支行3134××××0027账户存款1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三、冻结被申请人五莲县街头镇人民政府在山东五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9110××××2108账户存款7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2870元,由申请人五莲县永昌建筑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