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121财保30号
申请人:五莲县永昌建筑有限公司,住所五莲县莲山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165885206Y。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五莲县中医医院,住所五莲县山东路10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11214945746444。
申请人五莲县永昌建筑有限公司2023年5月22日向日照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五莲县中医医院名下在中国银行五莲支行账号2169********内200万元。申请人以中华联合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已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五莲县中医医院名下在中国银行五莲支行账号2169********内200万元,保全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五莲县永昌建筑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