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12民初158号
原告:***,男,197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山东华安御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翠萍,女,197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系原告之妻)
被告:山东现代恒大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706094758K。
法定代表人:刘景君,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风,山东九州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东山新驿煤矿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新驿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6781124283。
法定代表人:庄又军,职务: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兴,男,198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
原告***与被告山东现代恒大电气有限公司、山东东山新驿煤矿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与被告山东现代恒大电气有限公司庭下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文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李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