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812执1623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现代恒大电气有限公司,住山东兖州区。
被执行人:山东创佳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济宁市兖州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现代恒大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创佳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山东创佳新材料有限公司不动产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存款信息。2017年11月10日申请执行人山东现代恒大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创佳新材料有限公司及案外人山东美尔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山东创佳新材料有限公司以山东美尔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款项偿还本案债务。2017年12月4日从(2017)鲁0812执1582号案中,提取141548元、诉讼费1565元、执行费2023元,共计145136元;该款项申请执行人山东现代恒大电气有限公司已经领取、交付,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鲁0812执162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