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05财保99号
申请人:山东八达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文化路465号A幢410室。
法定代表人:万玲玲,总经理。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潍坊市奎文区鸢曦幼儿园,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行政街民生东街89号。
负责人:***,经理。
被申请人:潍坊鸢曦艺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福寿东街6636号7号楼13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潍坊市奎文区鸢曦幼儿园、潍坊鸢曦艺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3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潍坊市奎文区鸢曦幼儿园、潍坊鸢曦艺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3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67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爱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王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