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八达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八达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7执异25号

申请人:**,男,199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

申请执行人:山东八达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新都大厦4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5667269190。

法定代表人:万少波,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马学良,男,198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

被执行人:王霄,男,1992年0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城区。

被执行人:潍坊市奎文区鸢曦幼儿园,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行政街89号。

负责人:韩超。

被执行人:潍坊鸢曦艺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福寿东街6636号7号楼134号。

法宝代表人:马学良,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八达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学良、王霄、潍坊市奎文区鸢曦幼儿园、潍坊鸢曦艺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书、告知函、特快专递(EMS)邮件查询回单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查明,原告山东八达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学良、王霄、潍坊市奎文区鸢曦幼儿园、潍坊鸢曦艺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潍坊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9)潍仲裁字第0190号裁决书,裁决:一、被申请人马学良、王霄向申请人山东八达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欠款43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9年5月1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二、被申请人潍坊鸢曦艺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王霄上述还款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三、被申请人兴坊市奎文区鸢曦幼儿园就申请人王霄上述欠款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向申请人山东八达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四、驳回申请人山东八达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其它仲裁请求。本案仲裁费9860元,财产保全费2670元,由被申请人马学良、王霄、潍坊鸢曦艺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潍坊市奎文区鸢曦幼儿园承担。该费用已由申请人山东八达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预交,四被申请人在履行本裁决时一并向申请人山东八达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

上述裁决生效后,因被告未履行生效裁决确定的义务,山东八达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0)鲁07执323号。

2020年4月10日,山东八达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签订一份协议编号:20200410号的债权转让协议书,将本案所涉债权转让给**。2020年4月10日,山东八达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通过EMS(单号分别为:1060775220033、1060775221333、1060775216033号)向马学良、王霄、潍坊鸢曦艺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马学良、王霄、潍坊鸢曦艺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4月13日签收。2020年4月17日,山东八达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通过EMS(单号分别为:1049305436730号)向潍坊市奎文区鸢曦幼儿园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潍坊市奎文区鸢曦幼儿园于4月18日签收。至此,山东八达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已将案涉债权转让的情况通知了本案债务人。山东八达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了(债权转让)告知函,对上述债权转让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山东八达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自愿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协议。根据上述协议,本案所涉债权已依法转让给了申请人**。上述债权转让协议书签订后,转让人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了债务人马学良、王霄、潍坊市奎文区鸢曦幼儿园、潍坊鸢曦艺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现**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为(2020)鲁07执323号案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马怀国

审判员  孙光利

审判员  崔德志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孙晓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