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八达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八达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寿光蔬菜种业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3民初2927号
申请人:山东八达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文化路465号A幢4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5667269190。
法定代表人:万少波,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寿光蔬菜种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洛城街道办事处潍高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5567347988。
法定代表人:刘欣庆,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省寿光蔬菜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洛城街道豪源路9号蔬菜大厦A座8-1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756382889L。
法定代表人:丁俊洋,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八达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寿光蔬菜种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寿光蔬菜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寿光蔬菜种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寿光蔬菜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738051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申请人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寿光蔬菜种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寿光蔬菜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738051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4210元,由山东八达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效红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