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八达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八达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724民初636号
原告:山东八达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文化路465号A幢410室。
法定代表人:万少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山东玉帛(寒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临朐县城关街道后楼村龙泉路环城食府南红叶花园沿街。
法定代表人:刘建国,总经理。
原告山东八达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达新能源公司)与被告山东**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业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置业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八达新能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投标保证金100000元并赔偿相应损失(该损失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计算至款项返还之日);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6月15日,原告就临朐天一置业有限公司(2020年9月27日临朐天一置业有限公司更名为**置业公司)招标的“临朐县后楼片区商业综合楼中央空调采购工程”事宜向临朐天一置业有限公司转账支付投标保证金100000元。截至目前被告既未向原告通知招标结果,也未向原告返还前述投标保证金。
**置业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临朐天一置业有限公司向八达新能源公司提供“临朐县后楼片区商业综合楼中央空调采购工程招标文件”电子版样本后,八达新能源公司于2016年6月15日向临朐天一置业有限公司银行转账100000元,2016年6月16日,临朐天一置业有限公司向八达新能源公司出具收到投标保证金100000元的收款收据一份。但至今临朐天一置业有限公司未向八达新能源公司发送正式招标文件,八达新能源公司也未进行投标。
另查明,2020年9月27日,临朐天一置业有限公司更名为**置业公司。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置业公司收取八达新能源公司投标保证金100000元至今已达五年之久,并未向八达新能源公司发送正式招标文件,八达新能源公司也未进行投标,招标事实上已经终止,八达新能源公司请求**置业公司退还投标保证金100000元及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山东**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山东八达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1月2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申请费1020元,均由被告山东**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树宝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樊文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