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621民初2982号之一
原告南通华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南通华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自愿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南通华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华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9691元,减半收取4846元,保全费3620元,合计8466元,由原告南通华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蕾
书记员 于秋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