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0621执保533号
关于申请保全人南通华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保全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保全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作出(2020)苏0621民初2982号民事裁定书。本案在保全过程中,已依法采取下列财产保全措施:
1、于2020年4月1日冻结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卡账户1个;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海安市人民法院(2020)苏0621民初2982号民事裁定书保全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曹亮
书记员 陈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