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华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南通华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江苏元辰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621民初6427号之一
原告:南通华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海安工业园区桥港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774699409U。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安市企业法制工作协会法律服务部工作人员
被告:江苏元辰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白蒲镇月旦社区15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7413218569。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华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元辰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华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华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华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52元减半收取2176元,诉讼保全费1720元,合计3896元由原告南通华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