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天润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与***天润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722民初1231号 原告:**,男,198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 被告:***天润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新华区钟南路13号。 法定代表人:***。 **与***天润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天润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228元,减半收取计4114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