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722民初1231号
原告:**,男,198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
被告:***天润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新华区钟南路13号。
法定代表人:***。
**与***天润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天润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228元,减半收取计4114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