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益泰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泰州益泰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与泰州景瑞置业有限公司、上海景瑞投资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291民初894号
原告:泰州益泰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27938386114,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京泰路街道永吉路91号。
法定代表人:鞠建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冬梅,江苏康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海,江苏康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泰州景瑞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6967798082,住所地泰州市凤凰街道工业园区88号。
法定代表人:傅明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晶晶,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景瑞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752907502W,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汇富路1058号2幢2层205室。
法定代表人:刘茂春,该公司执行董事。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焘,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海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70374257XB,住所地海安县海安镇中坝北路55号。
法定代表人:刘长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建军,江苏钻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勇,江苏钻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泰州益泰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州景瑞置业有限公司、上海景瑞投资有限公司、南通海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2日立案。原告泰州益泰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州益泰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60元,减半收取2130元,由原告泰州益泰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吴翔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赵晖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