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2民初13738号
原告:***,男,195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武汉市江岸区德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河工程建设湖北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186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湖北瀛楚(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河工程建设湖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 浩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