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02民初6218号
原告:***,男,195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武汉市江岸区德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河工程建设湖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岸区解放大道**。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上海市海华永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上海市海华永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江河工程建设湖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江河工程建设湖北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江河工程建设湖北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江河工程建设湖北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