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金利达广告有限责任公司

嘉兴市金利达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与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浙嘉行初字第33号
原告嘉兴市金利达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嘉兴经济开发区越秀南路176号2幢406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盛锡坤。
被告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洪兴路176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俞新民。
原告嘉兴市金利达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通知行为违法一案,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次日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期间,原告嘉兴市金利达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嘉兴市金利达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意思表示真实,并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市金利达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嘉兴市金利达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平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