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金利达广告有限责任公司

***与嘉兴市金利达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永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浙嘉辖终字第1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兴市金利达广告有限责任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妹。
原审被告:永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
代表人:***。
原审被告:**中。
上诉人嘉兴市金利达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中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管辖权异议,不服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09)嘉秀民初字第11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该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侵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交通事故发生于嘉兴市秀洲区,故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嘉兴市金利达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黄嵩
审判员谭灿

二〇〇九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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