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浙嘉辖终字第1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兴市金利达广告有限责任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妹。
原审被告:永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
代表人:***。
原审被告:**中。
上诉人嘉兴市金利达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中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管辖权异议,不服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09)嘉秀民初字第11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该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侵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交通事故发生于嘉兴市秀洲区,故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嘉兴市金利达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黄嵩
审判员谭灿
二〇〇九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