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苏港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连云港苏港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连云港赣榆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707执2852号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苏港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7745564548H,住所地江苏省赣榆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连云港赣榆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77344249455,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
法定代表人:**中。
连云港苏港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连云港赣榆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9)苏0707民初282号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依该判决: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欠款2715439.55元及利息、诉讼费,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2019年6月10日,本院与申请人谈话,要求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通过法院司法专邮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关于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前告知书、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前告知书。
3、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2019年11月24日两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登记、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车辆等信息,于2019年7月1日至协控单位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不动产、工商登记等信息,申请人以和解为由要求解除对被执行人所有的赣榆区青口镇锦绣江南小区38号楼1单元1601室、41号楼1单元1702室、三单元1701、1702室的查封,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赣榆区××小区××楼××单元××室、××单元××室、××室,40号楼105、106商铺申请人要求暂不拍卖,对于被执行人的苏州银行7066663011120159000859账号及江苏银行的11×××82账号申请人要求解除冻结,对于被执行人其他财产及银行存款亦不需要本院进行保全查封及扣划,申请人亦不要求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其余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2020年4月16日本院告知申请人执行结果,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申请书、谈话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案件本次执行终结程序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董作利
审判员谢利诗
审判员魏凯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宋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