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苏港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发管业有限公司、连云港苏港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04民初551号
申请人:***发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法定代表人:熊俊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斌,系江西赣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连云港苏港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
法定代表人:尹运德。
被申请人:连云港苏港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
负责人:王海。
申请人***发管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连云港苏港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苏港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发管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连云港苏港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苏港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发管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连云港苏港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苏港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0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相应价值财产。
本案保全申请费1070元,由申请人***发管业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许立元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刘智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