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苏港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连云港苏港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鼎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707执3364号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苏港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7745564548H,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城西镇晨曦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江苏瑞里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鼎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7665789157A,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狮子口村。 法定代表人:许海朝。 连云港苏港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鼎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苏0707民初13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0月1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2022年10月19日,本院与申请人谈话,向其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并告知其执行不能的法律后果。 二、2022年10月20日,本院通过法院司法专邮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关于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前告知书、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前告知书。 三、2022年10月20日、12月9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登记、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车辆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2年10月21日,本院通过人民法院综合管理平台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另有三十余件执行案件尚未履行完毕。 五、2022年10月22日,本院至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的财产亦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工作人员。 六、2022年12月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七、2022年12月12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将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未提出异议,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谈话笔录、执法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案件本次执行终结程序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苏0707民初13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双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  李 祥 审 判 员  杨 飞 审 判 员  陈 严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