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腾翔园林古建有限公司

***、***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181民初2261号 原告:***,男,197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麻城市人,务工,住麻城市,公民身份号码42210119********。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光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系程**之夫),男,196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公司职工,住麻城市,公民身份号码42210119********。 被告:程**(系***之妻),女,196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个体户,住麻城市,公民身份号码42210119********。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程**之夫),男,196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麻城市人,务工,住麻城市,公民身份号码42210119********。 被告:湖北腾翔园林古建有限公司,住所大冶市罗桥街道办事处七里界路19号金贸大厦1栋2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81588236216W。 法定代表人:万光战,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诺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诺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程**、湖北腾翔园林古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20元,减半收取26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