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平通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通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2076号
原告***,农民工。
被告***。
被告***通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通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通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