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02民初5935号
原告:临沂荣越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MA953AQA96,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马厂湖镇寿衣庄村工业园206号。
法定代表人:沈怀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海洋,男,汉族,1984年12月20日生,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告:济南裕隆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084017685K,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与东绕城高速交汇处向西3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赵凤英,经理。
被告: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1682510225,住所地:临沂市银雀山路63号。
法定代表人:王士坤,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征,男,汉,1995年2月13日生,住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
被告:济南鸿舜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1634011914,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唐王街道崔家管区二楼218室。
法定代表人:韩凯,经理。
被告:济南金益明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5537167700,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100号6一12房间。
法定代表人:李翠明,执行董事、总经理。
原告临沂荣越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裕隆置业有限公司、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南鸿舜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济南金益明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原告临沂荣越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临沂荣越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临沂荣越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临沂荣越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少玉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