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杯电工衡阳电缆有限公司

金杯电工衡阳电缆有限公司、广西兆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406执异3号之二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金杯电工衡阳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白沙洲塑电村6号(雁峰区工业项目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佼洁,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资小嵩,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西兆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山北路111号院(**名门花园)39幢3-1002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2年2月27日出生,住广西桂平市。 被执行人:***,男,1969年2月10日出生,住广西贵港市港北区。 被申请人:***,女,1982年2月15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被申请人:贵港市伯特利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中山中路70号院(唐人街)2**1013号。 法定代表人:***。 以上两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君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君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查申请人金杯电工衡阳电缆有限公司申请追加***、贵港市伯特利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为其与被执行人广西兆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申请人金杯电工衡阳电缆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3年1月13日作出(2023)湘0406执异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贵港市伯特利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共计16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同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金杯电工衡阳电缆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贵港市伯特利电力科技有限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金杯电工衡阳电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贵港市伯特利电力科技有限公司、***165万元的银行存款的冻结或等同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高星宏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韦 萍 校对人:陈 文 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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