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1103民初2568号
原告:金杯电工衡阳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白沙洲塑电村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黄白路32号12栋2407户,公民身份号码43040719********,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三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文康路129号附1号-190。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金杯电工衡阳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三实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立案。原告金杯电工衡阳电缆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4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杯电工衡阳电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杯电工衡阳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76元,减半收取2988元,由原告金杯电工衡阳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