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406执恢66号
申请执行人:金杯电工衡阳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白沙洲塑电村6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6年6月17日出生,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
申请执行人金杯电工衡阳电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根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湘0406民初148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金杯电工衡阳电缆有限公司支付不当得利款等共计325967.52元。本案于2023年2月14日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金杯电工衡阳电缆有限公司以双方正在协商为由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有权在两年内再次申请执行;待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也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段水源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