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116执4994号
申请执行人某电工衡阳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杭州湾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鄂0116民初15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8月30日立案执行某电工衡阳电缆有限公司与***实业有限公司、***建材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2022年9月5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的规定的义务并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2022年8月-2023年2月,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权属登记的房产、证券和车辆等财产。
3、经线下调查,被执行人在住所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4、2023年2月17日,本院通过电话及短信方式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某电工衡阳电缆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2022826元及利息,实际执行到位0元。因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某电工衡阳电缆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鄂0116民初15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实业有限公司、***建材有限公司应继续履行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22)鄂0116民初151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何 祎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