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杯电工衡阳电缆有限公司

金杯电工衡阳电缆有限公司、武汉申绿国展实业有限公司等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有关案件、票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116执4994号 申请执行人某电工衡阳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杭州湾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鄂0116民初15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8月30日立案执行某电工衡阳电缆有限公司与***实业有限公司、***建材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2022年9月5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的规定的义务并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2022年8月-2023年2月,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权属登记的房产、证券和车辆等财产。 3、经线下调查,被执行人在住所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4、2023年2月17日,本院通过电话及短信方式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某电工衡阳电缆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2022826元及利息,实际执行到位0元。因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某电工衡阳电缆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鄂0116民初15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实业有限公司、***建材有限公司应继续履行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22)鄂0116民初151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何 祎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