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406执恢1号
申请执行人:金杯电工衡阳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雁峰区白沙洲塑电村6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西兆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唐人街2栋1013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2月27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
被执行人:***,男,壮族,1969年2月10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申请执行人金杯电工衡阳电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兆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湘0406民初53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广西兆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金杯电工衡阳电缆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息等共计1321478元。本案于2023年1月3日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金杯电工衡阳电缆有限公司以双方正在协商为由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有权在两年内再次申请执行;待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也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段水源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