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杯电工衡阳电缆有限公司

***、金杯电工衡阳电缆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湘0406执保19号 本院执行的申请人金杯电工衡阳电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港伯特利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生效的(2023)湘0406执异3号执行裁定书,经申请人申请,本院已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一个,实际控制金额126920.08元(冻结期限为1年,自2023年1月18日起至2024年1月17日止)。已查封被申请人***名下小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2年,自2023年1月29日起至2025年1月28日止)。已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贵港市港北区布山大道1285号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为3年,自2023年1月29日起至2026年1月28日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案按保全完毕方式结案。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