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成就门窗有限公司

上海文松贸易有限公司与淮北粤通置业有限公司、辽宁东林瑞那斯股份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3民初15477号之二
原告:上海文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文豪,总经理。
被告:淮北粤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
法定代表人:谢以清。
被告:辽宁东林瑞那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
法定代表人:周春波。
被告:郓城县泓顺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
法定代表人:李永花。
被告:河北新成就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
法定代表人:侯素国。
被告:河北中迈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
法定代表人:梁海云。
被告:上海路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姜士童。
原告上海文松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北粤通置业有限公司、辽宁东林瑞那斯股份有限公司、郓城县泓顺门窗幕墙有限公司、河北新成就门窗有限公司、河北中迈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路也实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沪0113民初1547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各被告银行存款合计人民币266,275.28元或查封等值财产,并已实施了相关的保全措施。现因原告申请解除对各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255,966.72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淮北粤通置业有限公司、辽宁东林瑞那斯股份有限公司、郓城县泓顺门窗幕墙有限公司、河北新成就门窗有限公司、河北中迈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路也实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措施。
二、冻结被告淮北粤通置业有限公司、辽宁东林瑞那斯股份有限公司、郓城县泓顺门窗幕墙有限公司、河北新成就门窗有限公司、河北中迈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路也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合计人民币10,308.56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苏光华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霜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