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3民初15477号之三
原告:上海文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文豪,总经理。
被告:淮北粤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
法定代表人:谢以清。
被告:辽宁东林瑞那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
法定代表人:周春波。
被告:郓城县泓顺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
法定代表人:李永花。
被告:河北新成就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
法定代表人:侯素国。
被告:河北中迈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
法定代表人:梁海云。
被告:上海路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姜士童。
原告上海文松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北粤通置业有限公司、辽宁东林瑞那斯股份有限公司、郓城县泓顺门窗幕墙有限公司、河北新成就门窗有限公司、河北中迈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路也实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文松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647元、财产保全费1,851元,合计4,498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苏光华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张霜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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