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成就门窗有限公司

河北创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民辖终2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创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维明南大街266号恒大华府三号公寓二单元1320。
法定代表人:张宗保。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句容市华阳街道润阳广场01幢2层02-017号。
法定代表人:曹孟霞,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郑和中路118号南京长江国际航运服务中心D座20层。
法定代表人:施建军,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邯郸市志瑞恒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东小屯村军医路路北15号。
法定代表人:郭瑞芬。
原审被告:河南快易金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39号4号楼2单元24层2401号。
法定代表人:陈锡凤。
原审被告:宁波普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联丰路103号209室。
法定代表人:吴根俭。
原审被告:河北新成就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大街6号。
法定代表人:候素国。
原审被告:常州晟珮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长虹东路397号。
法定代表人:蒋爱琴。
上诉人河北创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邯郸市志瑞恒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河南快易金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宁波普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河北新成就门窗有限公司、常州晟珮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苏0492民初77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河北创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2022)苏0492民初77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追加邯郸市华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耀城公司”)为被告;将本案移送至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事实与理由:一、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裁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该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资料显示,被上诉人取得、转让票据的基础法律关系不清,不具有真实交易,存在虚假嫌疑,常州晟珮商贸有限公司(简称常州公司)作为被上诉人前手的被告身份存疑,不具有被告主体资格,理由如下:1、被上诉人于2021年12月10日取得票据前,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已出现全面问题(出票人及承兑人华耀城公司是恒大地产集团相关公司),被上诉人仍接收票据,有悖常理。2、被上诉人于2021年11月17日成立,2021年11月25日产生了《借款还款协议》,存在与常州公司制作虚假合同关系之嫌。3、被上诉人所称作为借款的银行汇票并没有提供该汇票凭证,且借款协议显示该汇票到期日是2022年2月25日,也就是说常州公司还没拿到钱,就于2021年12月10日将本案商业承兑汇票转让给了被上诉人,且这张商业承兑汇票于第二天2021年12月11日即到期,仅一天之差,实为蹊跷,且证明被上诉人取得的票据没有支付对价。4、被上诉人提交的票据流转日期顺序混乱,不能证明背书流转的真实性。5、被上诉人的行为违反票据法的规定,不具有适格持票人资格,就常州公司被告人身份而提起的诉讼,管辖权不能成立。6、在被上诉人与其前手被告身份不真实的情况下,上诉人申请追加邯郸市华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被告,对审理票据的真实性,以及流转的真实性、承兑的真实性,避免诉累,十分必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规定,对上诉人的追加申请,一审法院仅下个通知,而没有进行裁定,显然违反法律规定,程序错误,应予纠正。二、本案应以票据支付地作为管辖地,由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在本案票据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原被告身份存疑的情况下,为便于审清事实,应以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票据的出票人及承兑人为邯郸市华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地在邯郸市邯山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因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上未载明付款地的,汇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票据付款地。本案的票据支付地在邯郸市邯山区,因此,应由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票据追索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故原告可以选择向其中被告常州晟珮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应予维持。至于该被告是否适格属于案件实体审查范围,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的审查仅是形式审查,故不在本案审查范围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陆 军
审 判 员  刘晓琴
审 判 员  刘 蕾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书峰
书 记 员  许 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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