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陕0111民初4885号
原告:***,男,197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新成就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该公司,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河北新成就门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成就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新成就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本金500万元及收益(以5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7%,自2021年3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本金之日止,暂算至起诉之日为560444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收益以500万元为基数,按照每日0.03%的标准,自2022年4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本金之日止);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律师费50万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5560元等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签订【恒中新辉HZXH111605】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认购协议,约定原告认购被告发行的恒中新辉HZXH111605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认购份额为500万元,年化收益率9.7%,期限自2021年3月10日至2022年4月26日。现产品已到期,被告未按照约定兑付本金及收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贵院。
被告新成就公司答辩称:一、原告购买的是案外人恒大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公司”)的理财产品,相关款项**大公司实际使用,恒大公司也出具了差额补足函、承诺函,案涉未付款项应当**大公司承担,且需要经恒大公司确认原告是否是适格的购买人;二、案外人宸宇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宸宇公司”)为案涉理财产品的承销方,原告通过宸宇公司购买案涉理财产品,是由被告在认购合同上盖章后交给宸宇公司,宸宇公司套印出多份后与各个认购者签字,被告与原告并不认识,不具备订立合同的意思。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3月3日,原告***(甲方、认购人)与被告新成就公司(乙方、发行人)签订《【恒中新辉HZXH111605】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认购协议》及《认购产品确认书》,约定甲方参与认购金额恒中新辉HZXH111605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认购金额为500万元,预期年化收益率9.7%,产品期限为412天,起息日2021年3月10日,到期日2022年4月26日。甲方同意最迟于募集结束日当天将认购总价款一次性支付至乙方指定的专项资金结算账户,该账户由受托管理人共管:户名河北新成就门窗有限公司,账号XXXXXXXXXXX********。《认购协议》第五条到期收益约定:本产品到期收益计算公式为:到期收益=认购价格×预期年化收益率×产品期限(天数)/365。第六条产品兑付约定:(一)乙方应按照本产品《募集说明书》约定,在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产品到期日后3个工作日内同时不得晚于第三个工作日的18:00,将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的应还利息和本金足额划转至甲方认购账户。甲方认购账户及认购金额以《认购产品确认书》约定为准。若乙方未在要求日期内进行还款,按应还款金额0.03%/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受托管理人需督促乙方按时支付本金、利息及违约金。...增信措施:**大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圳)有限公司出具《差额补足承诺函》,对产品兑付提供差额补足承诺。一旦本产品到期时无法足额支付应兑付给投资者的本金及收益,则**大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圳)有限公司对本产品未按期足额支付部分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差额补足义务,差额补足义务范围包括未支付的应兑付价款(本产品的本金及预期收益)。第七条甲方陈述与保证约定:(五)甲方对本产品的认购视为甲方同意杭州源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本产品的受托管理人,并认可其行使甲方部分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办理担保手续、产品执行情况、产品逾期时代甲方追诉(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诉讼等)等事宜。本协议中关于产品受托管理人的约定均已在《受托管理协议》中有规定,甲方、乙方和产品受托管理人均应遵照执行。第八条乙方陈述与保证约定:(五)乙方委***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担任***,负责销售产品。乙方已与***签订《承销服务协议》。第九条违约责任约定:(二)违约方应赔偿给守约方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违约给守约方造成的直接损失,以及守约方在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守约方为防止或减少损失的扩大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守约方支付的诉讼费和律师费等间接损失。(三)发行人未按时兑付本金及收益,或发生其他违约行为时,受托管理人将依据《受托管理协议》代表认购人向发行人和增信方进行追索。如受托管理人未依约履行其职责,本产品持有人有权直接向发行人进行追索,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2021年3月7日、2021年3月8日,原告分5笔向约定的被告账户分别转入10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
原告陈述,案涉合同到期后因未付本息,2021年12月,被告向原告兑付8000元,恒大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圳)有限公司向其兑付至2022年10月底(10个月,8000元/月)。
原告为实现本次债权,与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2022年8月25日向原告开具了50000元的法律服务费发票。
以上事实,有《【恒中新辉HZXH111605】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认购协议》、《认购产品确认书》、委托代理合同、发票、银行流水、等及庭审笔录共同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恒中新辉HZXH111605】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认购协议》、《认购产品确认书》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关于被告提出案涉未付款项应当**大公司承担的抗辩,认购协议中明确约定原告所购系被告通过广西中马新城国际金融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备案发行的产品,且《认购协议》中恒大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圳)有限公司仅对案涉产品未按期足额支付部分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差额补足义务,具有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应为一般保证责任。被告申请追加恒大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圳)有限公司、宸宇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经询,原告坚持不在本案中对恒大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圳)有限公司、宸宇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主张权利,被告的申请不具必要性,不予准许。被告对其所抗辩的事实以及被告与恒大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圳)有限公司间的关系,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故对被告提出的该项抗辩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提出原告购买案涉理财产品是通过被告在空白合同盖章交给宸宇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套印后所签订,原、被告互相不认识的抗辩理由。被告应当充分知晓其在合同上加盖公司公章的法律效力,且原告将资金直接转入被告指定的收款账户,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故本院对被告提出的该项抗辩理由不予采纳。原告依约定向被告指定收款账户转入认购资金人民币500万元,被告应依合同约定在产品到期后向原告兑付本金及到期收益。已经兑付的部分88000元,予以扣减,故被告还应按照合同约定在到期日后3个工作日(2022年4月29日)内将应本金500万元及收益459452元(500万元×9.7%×412天/365天-88000元)支付给原告。被告逾期未付,应自逾期之日起按照0.03%/日向原告承担违约金。原告实际支出律师代理费50000元按照协议约定,应由被告承担。保全保险费5560元未在协议内明确约定,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新成就门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本金500万元、收益459452元;
二、被告河北新成就门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计算方式:以50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29日起按照0.03%/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河北新成就门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0元;
四、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4224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被告河北新成就门窗有限公司承担,并同上述应付之款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周巠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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