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越市政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海悦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卓越市政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黔0303执保253号
申请人四川海悦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卓越市政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卓越市政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遵义汇川分公司、遵义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冻结三被申请人名下价值671,179.52元的财产,并由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海悦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本案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卓越市政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卓越市政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遵义汇川分公司和遵义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671,179.52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880.00元,申请人四川海悦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依法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梁娟
法官助理韩光凤 书记员赵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