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302民初1620号
原告:**,男,1980年7月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长利,贵州与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卓越市政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777247977D,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九华北大道353幢7层。
法定代表人:童建军。
被告:卓越市政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90069904980U,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管委会临时办公室。
负责人:朱国华。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洪玉,系卓越市政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粉各,系卓越市政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卓越市政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卓越市政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7640元,本院减半收取13820元,退还原告**13820元。
审 判 员 冯正庆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罗跃谊
书 记 员 余 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