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越市政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卓越市政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302民初2288号
原告:***,男,1984年12月6日出生,住遵义市红花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锐,贵州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卓越市政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777247977D,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九华北大道353幢7层。
法定代表人:童建军,总经理。
被告:卓越市政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90069904980U,住所地遵义市新蒲新区管委会临时办公楼。
负责人:朱国华,经理。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琴,公司员工。
第三人:黄小群,女,1979年1月9日出生,住贵州省习水县。
原告***诉被告卓越市政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卓越市政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及第三人黄小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原告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秦友灵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黄春松
书 记 员 胡登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