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三地管业科技有限公司、卓越市政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特殊程序:诉前保全非诉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803财保197号
申请人:合肥三地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岗集镇土山合淮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MA2MQD4P8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卓越市政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廿里镇圣效大道6号1幢1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777247977D。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合肥三地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卓越市政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合肥三地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卓越市政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57659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合肥三地管业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卓越市政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57659元的财产。
保全费1808元,由申请人合肥三地管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