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宁0105民初5964号
原告:宁夏建工集团兴建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一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
负责人:仇祝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宁夏民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荣,宁夏民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法定代表人:付忠仁,该公司经理。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1年11月25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原告宁夏建工集团兴建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一分公司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110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宁夏建工集团兴建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一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静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陆佳纯子
书 记 员 闫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