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忠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宁夏忠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2)宁0104执保83号
***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夏忠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国能宁夏供热有限公司(注:宁夏华电供热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3日变更名称为国能宁夏供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宁0104民初274号之四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文书续行冻结宁夏忠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支行(账号:×××)的银行账户(保全价值为100万元),期限为自冻结之日起一年;续行冻结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账号为×××的银行账户(保全价值为500万元),期限为自冻结之日起一年;续行冻结国能宁夏供热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夏区支行(账号:×××)的银行账户(保全价值为698416元),期限为自冻结之日起一年。本院立案后,经我院执行已保全完毕(详见回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通知如下:
申请人***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夏忠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国能宁夏供热有限公司(注:宁夏华电供热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3日变更名称为国能宁夏供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宁0104民初274号之四民事裁定书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