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忠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宁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宁0181民初4432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宁夏亿丰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宁东灵州综合工业园A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旷真(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宁夏忠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振兴路中国银行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本院于2023年10月18日作出(2023)宁0181民初443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宁夏忠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04974元。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宁夏忠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宁夏忠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904974元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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