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中电华旺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天津市中电华旺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天津力生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民初4441号
原告:天津市中电华旺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高新技术产业区弘泰道20号1号楼102室。
法定代表人:刘玉涛,总经理。
被告:天津力生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石化产业园区凯旋街1566号。
法定代表人:刘树勋,总经理。
原告天津市中电华旺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力生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通知交纳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天津市中电华旺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清华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龙孟燕
书记员张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