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中电华旺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天津市中电华旺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天津御景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113执145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中电华旺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高新技术产业区**道20号1号楼1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御景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汀江路二号院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中电华旺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御景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22)津0113民初125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强制执行被申请人给付工程款10976元及违约金(以10976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履行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元,合计11013元。 本院于2023年3月20日立案。执行中采取的执行措施、强制措施,主要为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本院于2023年3月20日、21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首次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有价证券,有不动产,有地下车库,有不动产,无机动车等财产;本院于2023年3月27日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3年4月11日再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查到其他可执行财产。 本院于2023年3月22日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2个进行了冻结,冻结期限一年。本院于2022年3月23日对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天津市北辰区西侧恒逸**地下车库、12-1-302房屋、21-1-101房屋进行了查封,查封期限三年,为轮候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 2023年4月11日将案件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沛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刘 彬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 萍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