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中电华旺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天津市中电华旺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天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再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津03民再10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天津市中电华旺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高新技术产业区**道20号1号楼1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联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天津港保税区)海滨十路129号A-407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天津市中电华旺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华旺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3)津03民终312号民事判决,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10日作出(2023)津民申1642号民事裁定,指定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中电华旺公司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申请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电华旺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1.撤销本院(2023)津03民终312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公司给付中电华旺公司工程款1,271,201元;2.请求支付自2021年7月7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以1,271,20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等由***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中电华旺公司与***公司于2017年3月17日签订《强电工程施工合同》,中电华旺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2017年8月7日涉案强电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开始通电,***公司于2017年8月开始使用案涉工程。因***公司尚欠中电华旺公司工程款1,271,201元,中电华旺公司于2019年6月12日向人民法院提起第一次诉讼,该案驳回了中电华旺公司的诉讼请求。现中电华旺公司再次提起诉讼,并提交了受电工程竣工验收单、送电任务现场工作单、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及不动产登记资料等证据,并提交了***公司已经接收的竣工资料。结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津02民初486号民事判决已认定案涉整体工程于2018年1月23日竣工验收合格,其中强电工程也必然验收合格等情况,足以证明案涉强电工程的付款条件已经成就,原判决认定本案付款条件不成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公司辩称,中电华旺公司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不符合合同约定,本案支付剩余工程款的付款条件未成就,故不同意中电华旺公司的再审请求,请求驳回中电华旺公司的再审请求。 中电华旺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公司给付中电华旺公司工程款1,271,201元;2.判决***公司给付中电华旺公司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以1,271,201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7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3月17日,中电华旺公司、***公司签订《强电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为***(天津)有限公司厂区新建工程强电工程,地点为天津空港经济区领航路66号,工程价款4,300,000元,计划开工时间为2017年3月17日,计划竣工时间为2017年4月17日,工程款支付进度为工程经***公司及电力局等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并装表通电后,中电华旺公司向提供竣工验收资料、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结算资料,***公司审核无误后,***公司向中电华旺公司支付90%工程款,剩余10%作为质量保证金,竣工验收一年后无质量问题付清,中电华旺公司在竣工验收后15天内向***公司移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图纸及相应的光盘资料。合同签订后,中电华旺公司进场施工。***公司已经给付中电华旺公司工程款3,051,388元。 就***公司未向中电华旺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电华旺公司曾于2019年6月12日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9年9月26日,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津0116民初82965号民事判决认为,根据合同约定,中电华旺公司向***公司提供竣工验收资料、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结算资料,***公司审核无误后,***公司向中电华旺公司支付90%工程款,亦约定中电华旺公司在竣工验收后15天内向***公司移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图纸及相应的光盘资料,该内容明确将移交竣工验收资料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公司付款的前提条件,可以视为双方对于付款前提条件的特别约定,中电华旺公司只有在履行了该特别约定对其设定的移交竣工验收资料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后,才能向***公司主张欠付工程款。而中电华旺公司目前尚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向***公司提供竣工验收资料以及开具***公司应当支付工程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公司给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并未成就。据此,判决驳回中电华旺公司的诉讼请求。中电华旺公司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津0116民初82965号民事判决,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0年3月30日,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津03民终2489号民事判决认为,涉案合同内容明确将移交竣工验收资料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公司付款的前提条件,应视为双方对于支付工程款前提条件的特别约定。因此,中电华旺公司只有在履行了该特别约定之后,才能向***公司主张欠付的工程款。中电华旺公司一审期间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向***公司提供竣工验收资料以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审期间,中电华旺公司虽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结合在案证据以及调查核实情况,中电华旺公司仍未能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其已经向***公司提供了全部的竣工验收资料。同时,涉案工程也并未办理竣工备案手续。中电华旺公司要求***公司给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并未全部成就。据此,判决驳回中电华旺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后中电华旺公司不服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津03民终2489号民事判决,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0年8月24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津民申1020号民事裁定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中电华旺公司移交竣工验收资料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公司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对于支付工程款前提条件的特别约定,是准确的。中电华旺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向***公司提供竣工验收资料以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尽管二审期间,中电华旺公司提供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竣工验收资料,但通过庭审质证,中电华旺公司仍未能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其提供竣工验收资料符合双方合同约定,二审法院认定中电华旺公司要求***公司给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并未全部成就,是准确的。且原审法院认为待中电华旺公司就付款条件成就后另行主张权利,并无不当。另,申请再审期间中电华旺公司提供的中电华旺公司与案外人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询问笔录、判决书及邮寄凭证等均不属于新证据的范畴。据此,裁定驳回中电华旺公司的再审申请。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中电华旺公司主张***公司给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已经成就,并对此提交了《天津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天津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等资料拟证明其主张。对此,一审法院认为,***公司提交的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津03民终2489号民事判决及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津民申1020号民事裁定,均对支付涉案工程款的应以移交竣工验收资料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为特别约定的付款前提条件予以认定。根据中电华旺公司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材料及一审法院调查核实情况,不足以证明中电华旺公司要求***公司给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已经成就。故,对于中电华旺公司在本案中提出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中电华旺公司可以待给付条件成就后,另行主张。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天津市中电华旺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120.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天津市中电华旺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中电华旺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2)津0319民初18207号民事判决;2.请求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或改判***公司给付中电华旺公司工程款1,271,201元,并支付自2021年7月7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以1,271,20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由***公司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欠付工程的给付条件,双方合同约定及关联案件生效法律文书认定,双方对付款条件进了特别约定,双方应当遵守,在本案一审、二审审理期间均不能确认中电华旺公司已经完成了验收资料的移交,故不足以认定中电华旺公司要求***公司给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已经成就,一审法院认定中电华旺公司待条件成就后可另行主张权利,并无不妥,二审法院予以维持。中电华旺公司虽主张案涉工程已经交付使用,但交付使用并非必然能够证实作为付款条件之一的验收资料齐备已经成就。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再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再审查明的事实与一、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再审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争议焦点为:中电华旺公司主张欠付的工程款是否达到给付条件。***公司与中电华旺公司签订的《强电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相关规定,双方应依约履行。中电华旺公司依约履行了施工任务,并已将涉案强电工程交付***公司,且已通电使用。合同中虽约定有移交竣工验收资料、开具增值税发票等付款条件,但并未明确约定中电华旺公司应提交竣工验收资料的具体明细及相关要求。在之前的诉讼过程中,中电华旺公司提交了强电项目的验收资料,庭审中***公司亦未能说明其所主张的资料不齐有何实际影响。考虑到涉案工程已经竣工且国家电网业已实际供电,实际使用6年有余,涉案整体工程也已竣工验收并办理产权登记。在此情形下,***公司仍以验收资料不全等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有违公允。同时,基于诚信履行的原则,待项目整体工程图纸具备档案备案条件时,中电华旺公司亦应积极配合***公司就强电工程部分完成备案工作。关于余款金额问题,双方对于合同项内的金额无争议,庭审中,中电华旺公司放弃主张增项部分,双方均认可未付金额1,248,612元。对于逾期付款利息,中电华旺公司主张以办理产权登记一年后开始按照LPR计算,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中电华旺公司主张给付工程款的付款条件已经成就,其部分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本院(2023)津03民终312号民事判决及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2)津0319民初18207号民事判决; 二、被申请人***(天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再审申请人天津市中电华旺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1,248,612元及利息(自2021年7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248,61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天津市中电华旺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120.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6,241元,均由***(天津)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 兵 审 判 员  田 雷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颖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