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吉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吉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宁夏中舜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陈某2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宁0202执3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夏******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住石嘴山市。
被执行人:宁***园***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1。
被执行人:**2,住银川市。
本院在执行宁夏******工程有限公司与宁***园***工程有限公司、**2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在执行过程中,轮后查封了被执行人**2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宝庆家园6-2-201号房屋,轮后查封了**2名下×××、×××、×××、×××、×××、×××车辆,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未能实际扣押。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谈话,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胡 斌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马敦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