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大文建筑工程队

张家口市大文建筑工程队与唐山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山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文建筑工程队与唐山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山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7-24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初字第273号
原告****大文建筑工程队,住所地****桥西区。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唐山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文建筑工程队诉被告唐山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山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明确表示暂不起诉,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夺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