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大文建筑工程队

张家口市大文建筑工程队与唐山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山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商初字第201号
原告***市大文建筑工程队,住所地***市桥西区至善街中联大厦11层15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唐山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帅府小区C09。
法定代表人***。
被告唐山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市桥东区张宣公路28号。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市大文建筑工程队与被告唐山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山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原告住所地在***市桥西区,被告唐山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唐山市玉田县,被告唐山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在***经济开发区,合同履行地在***经济开发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