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商初字第201号
原告***市大文建筑工程队,住所地***市桥西区至善街中联大厦11层15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唐山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帅府小区C09。
法定代表人***。
被告唐山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市桥东区张宣公路28号。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市大文建筑工程队与被告唐山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山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原告住所地在***市桥西区,被告唐山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唐山市玉田县,被告唐山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在***经济开发区,合同履行地在***经济开发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