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生态保护林场

石嘴山市生态保护林场与平罗县自然资源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宁0221民初4672号
原告:石嘴山市生态保护林场。
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宁夏鑫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宁夏银川市人,住平罗县,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平罗县自然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昝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某,宁夏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某,宁夏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石嘴山市生态保护林场与被告平罗县自然资源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了本院作出的平罗县绿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诉宁夏贺兰山万家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9)宁0221民初2074号民事判决书。在该案诉讼中,平罗县绿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要求宁夏贺兰山万家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杨某偿还借款41万元。而宁夏贺兰山万家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认为41万元为预支本案的工程款。本院判决,驳回平罗县绿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现该案正在二审期间,尚未审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平罗县绿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诉宁夏贺兰山万家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41万元是否为预支本案工程款的认定,会影响本案的处理结果,而(2019)宁0221民初2074号民事判决尚未生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王强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杨娟
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