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生态保护林场

**与石嘴山市生态保护林场、石嘴山市绿森林绿化产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pt”>民事裁定书

(2018)宁0202民初2441号

原告:**,男,199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大武口区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被告:石嘴山市生态保护林场,住所地位于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武当路北。

法定代表人:***,系该林场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嘴山市绿森林绿化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大武口区游艺西街17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原告**与被告石嘴山市生态保护林场、石嘴山市绿森林绿化产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