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吉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石嘴山市生态保护林场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pt”>执行裁定书
(2018)宁0202执10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宁夏吉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大武口区潮湖村。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被执行人:石嘴山市生态保护林场,住所地位于大武口区武当路北。法定代表人:***,系该林场长。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本院在执行宁夏吉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石嘴山市生态保护林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145355元,执行费13854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经协商达成书面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宁夏吉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8)宁0202执1026号案件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