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大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302民初1809号
原告:***,男,198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莆田市荔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宏建,福建携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蓉蓉,福建携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男,197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莆田市城厢区。
被告:宋明霞,女,197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莆田市城厢区。
第三人:莆田市大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梅园路西段梅园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731876305E。
法定代表人:郑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建霞。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原告***与被告宋明霞、**、第三人莆田市大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陈俊武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谢晶晶
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